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考试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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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2exam.com整理 2007-8-28 10:17:38 |
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考试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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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成人高考日期为10月13日、14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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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
10月13日 |
10月14日 |
9:00—11:00 |
语文 |
外语 |
14:30—16:30 |
数学 |
理化综合 史地综合 |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
10月13日 |
10月14日 |
9:00—11:30 |
政治 |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
14:30—17:00 |
外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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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起点升本科考试科目 1、理科(含理科艺术、体育):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 2、文科(含文科艺术、体育):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 (二)高中起点升专科考试科目 1、理科(含理科艺术、体育)、医学类、中医药类:语文、数学(理)、外语。 2、文科(含文科艺术、体育)、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管理、劳教管理专业,公安类院校各专业:语文、数学(文)、外语。 (三)专科升本科考试科目 1、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中医、中药学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2、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3、工学、理学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除外):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 4、经济学、管理学、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中药学类除外):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 5、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6、教育学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7、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8、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除外):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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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的统考科目按照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7年版)的要求命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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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起点升本、专科及专升本外语考试科目各为英语、俄语、日语三个语种,考生可根据报考院校的专业要求选择一种。选择俄语、日语考试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向报考院校咨询,录取时是否有语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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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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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起点升本科和专科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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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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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和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矿泉水、其他科目考试中有特殊规定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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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场。如不慎带入考场,须在开考前主动交监考人员保管,否则一经查出,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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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起点升本、专科,专升本的所有科目实行网上评卷(除少数语种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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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用正规的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用0.5毫米及以上的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确保填涂内容和字迹清晰。 (二)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对照题目顺序号,书写在各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 (三)严禁在答题纸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四)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五)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修改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应注意不要造成试卷破损。禁止使用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六)保持卷面清洁,答题纸不能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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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规定,开考15分钟以后考生禁止入场;考生交卷出考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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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到所报考的院校参加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时间和地点请向报考院校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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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要求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考前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根据这一规定,我省已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放在成人高考报名确认单中,希望考生在报名时认真阅读《考生守则》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在现场信息确认时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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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在报名时应在网上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规定的有关内容,同意后在现场信息确认时签名。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卡)无效。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还须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无论何种原因离开考场,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主、客观题全部答在答题纸上,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在答题纸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卡)、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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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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